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新进合同制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学院纪委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启动
第七条 根据岗位需求及学院发展需要,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增人计划,提交学院党委研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 公开招聘原则上由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方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编制。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岗位情况(含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名称、任职条件等)、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招聘公告等内容。
第九条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范围、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面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公告应当在公开招聘启动正式报名之前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须在学院官网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应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的,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现场报名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按照招聘公告上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前确认,并接受应聘者关于招聘工作具体事项的咨询。
第十二条 如需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需学院党委审定,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告知报名人员。
第三章 面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法,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面试、考核的方式方法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第十四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实操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题目、试讲范围与方式根据学院、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进入面试人员姓名,须在学院官网站公布。学院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5至7人,由组织人事处根据招聘岗位邀请学院处级干部、具有公务员面试考官证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面试结束后将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当场宣布、并在在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以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不合格者,可按岗位面试成绩排名顺序确定递补人员。
第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拟聘人员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岗位面试成绩排名顺序确定递补人员。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聘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后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面试命题、试题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院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负责人的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与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学院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须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