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兼职教师作为学院教师力量的重要补充,聘用外聘兼职教师担任学院教学任务也是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正常需求。为规范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外聘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此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聘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与学院签订聘用协议的校外人员,外聘兼职教师不属于学院的在职在册人员。外聘兼职教师不享受学院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外聘兼职教师的“五险一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即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或本人负责。
二、聘用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聘请,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品德学风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体条件
1.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能胜任拟承担的教学任务,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
2.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3.身心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强,能完成拟承担的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前,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4.符合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
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系部会同教务科研处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
(一)各系部根据本单位的师生比、师资队伍结构、教学任务以及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拟聘兼职教师数量和具体要求,制定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学期期末申报1次。
(二)兼职教师招聘途径包括:公开招聘、推荐聘用、邀请聘用等方式,具体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聘用前,组织人事处、用人系部、教务科研处三方应对应聘人员的健康状况、学历职称材料、从业经历、工作业绩、教学能力等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当组织试讲考核。提出聘用意见,填写《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登记表》报学院讨论同意。
(三)组织人事处代表学院与拟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模板见附件2),教务科研处和系部负责聘用的兼职教师日常管理,所聘兼职教师的个人信息组织人事处存档,逐步建立学院兼职教师信息库。
(四)各系部外聘兼职教师数量不得高于本单位专任教师数量的三分之一。
(五)各系部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所聘兼职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管理,考核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外聘兼职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1.外聘兼职教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2.外聘兼职教师有权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3.外聘兼职教师有权就学院、系部的教学或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外聘兼职教师有权享有其他法定权利。
(二)外聘兼职教师的义务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向学生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认真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要求严格遵守学院课堂管理规定、教学工作规范、成绩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3.组织好课堂教学、实践指导活动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断提升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4.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遵守学院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和网络信息管理各项要求,积极参与系部组织的相关教学活动,接受学院及所聘系部有关教学方面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五、考核管理
(一)签订聘用协议后,除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兼职教师不得擅自辞聘或不履行协议约定事项;确需辞聘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聘系部提出,经所聘系部同意并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辞聘。
(二)各系部负责对所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有未履行职责、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未达到教学要求或者违反聘用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等,系部可予以解聘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各系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教学检查对所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并结合教学督导部门对所聘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系部应及时将考核评价情况及时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
(四)各系部应当将外聘兼职教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六、外聘兼职教师酬金的标准与发放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二)酬金(税前)的标准,课酬标准一般根据外聘兼职教师职称、学历、授课经验、工作经验、授课内容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助教(在校硕士研究生):65元/节;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授课任务再增加5元/节。
2.讲师(或具有专业相关中级职称、硕士、在读博士研究生):80元/节;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授课任务再增加5元/节。
3.副教授(或具有专业相关副高职称、博士学位):110元/节,应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授课任务。
4.教授(或具有专业相关正高职称):150元/节,应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授课任务。
5.其他课酬标准补充:具有双师型资格证、获得教研(教改)优秀成果的,可适当提高5-15元课酬标准。
6.其他福利待遇:学院根据学院住宿条件为外聘兼职教师提供临时住宿;根据出勤发放交通补助,交通补助一般按30元/天计算(发放天数按出勤要求统计)。
(三)发放办法
兼职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每月由各系部统计并核算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制表,由财务部次月发放。最后一个月的课酬,须提交所有的教学资料(含考试(查)试卷、课程成绩、课程总结等)后,方可核发。
七、其他规定
1.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