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全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学院自行聘用的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理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专任教师应当按坐班人员出勤,以便更好地开展新学期工作。专任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包括讲授课程、教案编写、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论文、出卷阅卷、教科研活动等),并参加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及其它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或请他人代课,一经发现查实,扣除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请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假。需继续请假的按程序履行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时间按旷工论。
第六条 会议考勤制度。
(一)在岗教职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准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各类会议,无故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与会人员应提前签到,未按时签到且未能说明特殊原因的,按缺席会议处理。不得代签,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有关会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或由部门出具请假证明,于会前交会议组织部门备案,否则按缺勤(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
(三)若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应及时与所在部门联系,并在事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方能补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参加会议在签到后提前离开的,一律按缺勤(旷工)处理。
(四)会议签到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应出席人员未经请假而未出席的,会议组织部门应将会议签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补充材料。
第七条 考勤统计。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领导考勤统计。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全体职工考勤统计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考勤监督工作。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室每月组织一次出勤情况检查。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病假 经诊断教职工因病(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1)请病假必须持有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包括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向所在部门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等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待病情稳定时,要补办请假手续。学院医务室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均为有效证明。由我院医务室诊断需病休的,应出具有我院医务室医生签字并加盖我院医务室公章的诊断证明书;非我院医务室诊断需病休的,应出具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2)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因病经批准离岗休养在6 个月以内的,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 个月的(含6个月),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继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标准:教职工连续病休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病愈后恢复工作的,须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再需休病假的,除另患其他疾病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3)教职工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必须重新提供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按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报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紧急事宜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条 婚假 教职工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使用。
(1)婚假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教职工本人婚假应优先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教职工请婚假未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发放500元“出勤奖励”,每个人在学院只享受一次奖励。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安排1-2天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1)丧假只限于教职工直系亲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亲属逝世请假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外地直系亲属逝世时,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安排1-2天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安排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探亲假应统一在寒暑假期间申报休假。不在寒暑假期间休假的,按事假执行。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劳总险字(8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产假和陪护假 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和陪护假。
(1)产假和陪护假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执行。具体为:
1.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 天的产假,另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再给予女方增加产假50 天,因此,学院女职工产假为148 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假从产前休假开始计算。
1.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可享受不少于15 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可享受不少于42 天的产假。
1.3我院男教职工如其配偶生产的,可从其配偶生产之日起计,享受护理假25 天。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首先应当安排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不得不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按照事假履行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产前检查请假时间累积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3)产假和陪护假中遇到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情况的不予顺延假期。产假和陪护假中因学院工作需要提前返岗上班的,可申请补休。
(4)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养者,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其保胎时间按病假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工作时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教职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年假 统一在寒暑假期间申报休假。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陪护假 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请独生子女陪护假应当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父母住院陪护证明。
第四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请假程序
(1)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
(2)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3)病事假期满后,应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请事假、病假提前事情办理完毕、病愈者,应提前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上次假期期满前,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在2 个工作日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在3~5 个工作日之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假在6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院长、党委书记审批;
(4)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离开南宁市(扶绥)的,须报院长、党委书记审批;
(5)学院领导班子副职领导请假须报院长、党委书记审批;
(6)教职工请假,应提前一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缺勤及请假有关工资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实行月、年累计,累计时间年底统一核算,并折算为天数,按天扣除奖励性绩效。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严重迟到,发生一次扣发当日奖励性绩效(课时费)的30%;一个月内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或旷教2课时)处理。上班时间无故离岗者,3小时之内扣发当日奖励性绩效(课时费),3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各类假基本工资(包含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1)学院教职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第16天开始,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工资)。学院教职工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请病假者工资(包含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工资)规定。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按100%发放;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3)教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产假等法定假的不扣基本工资。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事假、病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按《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参与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找人替班、找人代课的;
(4)国内在职学习、进修学习,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5)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未向所在单位请假、也未向学院请假,擅自缺勤者。
(6)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要求在校内调岗或往校外调动的教职工,在未获批准之前擅自离岗的;
(8)院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9)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以上,不足半天的(含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的按一天计算,并实行月、年累计。补假无效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的处理
(1)旷工按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每旷工1天或每旷教2课时者,扣罚3天(3倍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
(3)旷工超过2天以上或旷教超过4课时以上者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坐班津贴(课时费),年终考核不得高于基本合格等次。
(4)对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连续旷教10课时或一年内累计旷教20课时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5)对无故经常旷工或旷教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对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连续旷教30课时或一年内累计旷教60课时者,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加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原则上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和寒暑假期间安排加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加班:
(1)上级部门或学院领导布置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
(2)上级部门或学院领导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包含寒暑假)临时布置的工作。
(3)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在法定工作时间(包含寒暑假)外开展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加班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
(2)专任教师因工作安排进行调课的;
(3)出差办事和参加培训的(包含其中花费的差旅时间);
(4)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展开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寒暑假的;
(5)以承包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揽工作任务的;
(6)承担纵向或横向教科研项目,为完成项目的。
第二十七条 加班审批。
(1)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需事前提出加班书面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班时间在2天及2天以上的,还需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字同意。
(2)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加班由党委书记批准,副院长、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加班由院长批准。党委书记和院长加班互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班审批应当写明加班起止时间,加班事由,并以考勤结果为最终证明依据。如考勤实际时间长于加班审批时间的,按照审批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加班原则上以补休为主。加班时间4个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补休半天,累计加班时间达8小时的可补休一天。补休时间应在两个月内使用。不得延迟和累计使用。
第三十条 加班统计。
(1)组织人事处负责加班统计工作,对未补休完的加班天数折算为超额工作量。按照《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发放超额工作量津贴。
(2)1个人每月加班累计天数一般不超过4天(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可不限于每月4天)。如出现加班超过4天情况,组织人事处应当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处分管领导报告,并督促相关职工及时休息(调休),调整工作状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学院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和其他各种奖项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的考勤方式由组织人事处另行通知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全勤奖,用于奖励全年正常出勤的教职工。
(1)全年正常出勤是指,全年出勤天数大于、等于本岗位应出勤天数的。岗位应出勤天数根据校历确定。婚假、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产假等法定假不列入缺勤统计。
(2)年内因事假、病假请假、出勤天数小于应出勤天数的,根据差额按天扣除出勤奖励。
(3)旷工1天或每旷教2课时者,扣除40%出勤奖励。旷工2天或旷教4课时者,扣除100%出勤奖励。
(4)出勤奖励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发放额度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如发现弄虚作假,借病、事假理由从事非请假内容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国家人事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学院其他管理制度同步执行。同一行为违反其他管理制度的同步执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