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作者: 时间:2023-11-2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师资队伍教学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院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我院发展实际,将教师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思政课教师5种类型:

1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教师,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3.会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教师。

4.高校专职辅导员:是指当年编制或岗位设置在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部党支部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负责人)、学生管理专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从评审当年往前推算,已连续任专职辅导员3年以上。不包括学工处、团委等部门的学生管理部门人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

5.思政课教师:指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的专(兼)职思政课教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满1年以上,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学院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我院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无职称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三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有2年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主要包含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干事、学工部(处)团委工作人员、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竞赛指导。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系统讲授本专业领域内的专业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1)教学为主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3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280课时以上。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20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20课时以上。校内兼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2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具有校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按每生每年计算30课时,认可其校外工作量。

(3)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2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70课时以上。

(4)新入职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单位未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可其原单位工作经历。

3.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验)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与服务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4.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应用能力。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证书,或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等条件下,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证书者优先评选。

任现职以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工作调研、生产实践、项目管理、接受培训、挂职锻炼(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带队实习、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其中,教学为主型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校内兼课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社会服务型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易班工作站、心理健康辅导站、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知识)竞赛或文化艺术竞赛等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等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20课时以上,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3.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指导、培训辅导员(或班主任)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

4.熟悉行业企业对高职院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求,每年到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含顶岗实习学生或毕业生跟踪回访)、挂职锻炼(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带队实习、社会服务等工作,近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思政课教师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有3年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主要包含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干事、学工部(处)团委工作人员、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竞赛指导老师。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和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2次以上。

3.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发展趋势。工作量要求:

(1)专任思政课教师:近5年以来系统讲授3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3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280课时以上。近5年教学考核均为B级(良好)以上。

(2)兼任思政课教师:近5年以来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近5年教学考核均为B级(良好)以上。

(3)新入职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单位未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可其原单位工作经历。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参与指导各二级学院课程思政工作研究和教学,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5.近5年以来,参加社会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2)教学为主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

(3)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三)。

(4)指导学生(排名前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排名前五)。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社会服务型教师除具备条目(1)(2)(7)(8)(9)(10)之一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条目(3)(4)(5)(6)之一):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给所在单位带来较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本专业领域比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0)获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1.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3)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思政课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二)。

(3)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三)。

(4)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排名前五)。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人文社科、哲学等优秀成果(包括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哲学社会科学等优秀成果,下同)、三等奖以上奖励,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排名前七)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4)获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开发表论文总数4篇以上,其中发表本专业领域的教育教学研究领域的教改论文至少1篇,其中4篇论文层次不得低于广西优秀期刊。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同时具备下列第1至3条中的一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具备下列第4至6条中的一条;思政课教师具备第7至8条中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社会服务教师型2篇以上;教学科研教师并重型3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1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2篇以上。同时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或同时主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教材2部(10万字以上)。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1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2篇以上,同时主持完成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工作总结、工程项目、教学案例、软件课件、专业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

4.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5.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或同时主编(第一或第二主编)公开出版教材2部。

6.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主持完成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8.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同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或同时主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2部;或完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学术报告、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采纳或鉴定验收。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可认定发表了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2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有2年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主要包含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干事、学工部(处)团委工作人员、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院级及以上大学生竞赛指导。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教书育人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系统讲授本专业领域内的专业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1)教学为主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5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480课时以上。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3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280课时以上。校内兼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2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具有校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按每生每年计算30课时,认可其校外工作量。

(3)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20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20课时以上。

(4)新入职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单位未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可其原单位工作经历。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验)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服务社会等工作,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教学改革和科研发展前沿动态。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4.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应用能力,参加专业实践的经历或技术服务的成果达到学院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证书,或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等条件下,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证书者优先评选。

任现职以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工作调研、生产实践、项目管理、接受培训、挂职锻炼(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带队实习、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其中,教学为主型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校内兼课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社会服务型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指导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

2.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业绩较突出。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等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20课时以上,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3.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指导、培训辅导员(或班主任)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骨干。

4.熟悉行业企业对高职院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求,每年到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含顶岗实习学生或毕业生跟踪回访)、挂职锻炼(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带队实习、社会服务等工作,近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思政课教师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发挥作为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具有3年以上的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和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以及各种学生团体竞赛等活动的能力,担任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2次以上。

3.系统讲授3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近5年以来完成本学科教学任务年均课时:

(1)专任思政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5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480课时以上。近5年教学考核均为B级(良好)以上。

(2)兼任思政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近5年教学考核均为B级(良好)以上。

(3)新入职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单位未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可其原单位工作经历。

5.近5年以来,参加社会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思政课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或三等奖(排名前七);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2)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社会服务型教师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第一)。

(3)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

(4)担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完成成员: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七)、或市厅级(排名第三)、或校级(排名第一)。

(5)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社会服务型教师除具备条目(1)(2)(7)(8)(9)(10)之一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条目(3)(4)(5)(6)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或三等奖(排名前五)奖励。

(2)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排名前十、省部级排名前七、市厅级排名前五),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给所在单位带来较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人民币10元万收入)。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并且其中至少一项被有关单位采用,专利转让费3万元以上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鉴定)。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产生人民币12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担任市厅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0)获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或获市厅级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的。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1.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工作经验”成果排名前三);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前七)以上奖励,或获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或主持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思政课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或三等奖(排名前七);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2)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

(3)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4)担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完成成员: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七)、或市厅级(排名第三)、或校级(排名第一)。

(5)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6)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省部级排名前十、市厅级排名前七),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哲学等优秀成果(包括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哲学社会科学等优秀成果,下同)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人文社科、哲学等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七),或三等奖(排名前五),或获校级人文社科、哲学等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4)获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或获市厅级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公开发表论文总数3篇以上,其中发表本专业领域的教育教学研究领域的教改论文至少1篇。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同时具备下列第1至3条中的一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具备下列第4至6条中的一条;思政课教师具备下列第7至8条中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学科研教师并重型教师发表1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还应在广西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还应在广西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1部,或同时主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教学与科研并重型教师发表1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还应在广西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主持完成的教学案例、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工作总结、咨询报告、工程项目、软件课件、专业作品、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

4.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论文1篇,广西优秀期刊2篇以上。

5.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论文1篇,同时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二、三作者)1部,或同时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

6.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1篇,同时主持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还应在广西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8.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同时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1部,或同时主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可认定等同于发表了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国家级大学生科技竞赛、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第一),可认定等同于发表了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1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年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高校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思政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相关课程。

(五)具有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训)室建设的能力(专任辅导员不作要求)。

(六)任现职以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工作调研、生产实践、项目管理、接受培训、挂职锻炼(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带队实习、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4个月(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校内兼课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高校专职辅导员近四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社会服务型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10个月。思政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思政课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6条中的一条:

1.承担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1)教学为主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5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500课时以上。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3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300课时以上。校内兼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2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

(3)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20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40课时以上。

(4)高校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其中至少担任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等课程,近4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20课时以上。

(5)思政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5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500课时以上。兼任思政课教师近5年完成的年均计划课时数16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90课时以上。

(6)新入职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单位未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可其原单位工作经历。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3.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4.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党建项目、实验(训)室项目建设。

5.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或思想政治教育比赛,获校级以上奖励。

6.高校专职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并取得一定成绩,本人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科研奖励。

2.参与校级以上科研研究项目(课题)。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并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部级大学生专业竞赛、省部级大学生科技竞赛、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第一),可认定等同于发表了一篇(或一部)论文著作。

第六章助教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高校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高校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完成年均计划课时数24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80课时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校内兼课教师完成年均计划课时数10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70课时以上。思政课教师完成年均计划课时数24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80课时以上;兼职思政课教师完成年均计划课时数120课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50课时以上.

第二十条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者参编学术著作或校内讲义1部,或撰写教学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1篇。

第七章职称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取得资格的时间:博士后从出站之日算起,博士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其他从认定之日算起。原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逾期未办理须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二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在站工作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海外博士后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在与学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2年内办理完毕。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认定。

第八章职称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广西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按评审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与学院建立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学院方可重新确认。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广西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1)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中的重点合作研究项目等同等级别及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联合、青年、地区、各类专项基金等项目,不含会议、游学、国际合作交流等非研究类项目),科技部重点研发课题等同等级别项目。

(3)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1)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2)省部级创新团队项目、杰出青年项目、重大专项等同等级别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等同等级别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筹)。

(3)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5年以前立项的新世纪教改重点项目、中职教改一级项目,2015年以后立项的职业教育教改重点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重点课题:A类(资助经费重点课题)。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2015年以前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二级、三级和一般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B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C类自筹经费一般课题)或专项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提供立项批文(或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证明的佐证材料。并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实际参与项目的佐证材料。

(四)体育类“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

1.“国际级赛事”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2.“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3.“省级赛事”是指省级运动会、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

(五)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六)艺术类专业奖励

1.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励,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励。不含企业主办的奖励。

2.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励,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励;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励。不含企业主办的奖励。

(七)决策咨询类信息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肯定性批示,下同)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文件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八)著作、论文、公开出版物

1.“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编著、教材(10万字以上)、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美术、设计作品60幅以上;交响乐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创舞蹈编导作品8个以上)。

2.“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3.“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4.本文所指的核心期刊是指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的期刊。被四大检索(SCI、EI、SSCI、A&HCI)机构收录的论文,能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的,可认定为核心论文。

5.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刊物要求具备有ISSN或CN刊号,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国外刊物的等级根据刊物的影响因子(可依据JCR和SCI查询确定)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期刊的影响因子进行横向比较确定。

6.本文中的广西优秀期刊报刊是指桂教职改〔2010〕89号文件中列举的期刊。区外优秀期刊或未被列举进桂教职改〔2010〕89号文件的区内期刊,可根据刊物的影响因子(可依据JCR和SCI查询确定)与广西优秀期刊情景横向比较确定。

7.权威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相当于2篇核心期刊。

8.核心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相当于2篇广西优秀期刊报刊。

9.思政课教师或辅导员在国家级和省部级主流媒体发表思想政治方向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网络理论评论文章相当于公开发表论文,其中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相当于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其中原创文章字数不少于1000字。

10.核心期刊的增刊相当普通期刊,其他的增刊不列入论文要求。

(九)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一)担任扶贫驻村(乡村振兴)“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到上级机关单位或企业挂职锻炼等重大任务,职称评审时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经学院外派担任扶贫驻村(乡村振兴) “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到上级机关单位或企业挂职锻炼等重大任务,期间工作经历等同于企业实践、兼职辅导员工作或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教学工作量指标以达标计入,不进行具体的折算。以上工作量考核指标主要用于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期间是否满足评审条件。

(十二)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

1.讲授课程的课时数认证,均须提交教务部门下发的本院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

2.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B级,须提交近5年来学院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3.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须提供学院证明及考核材料。

4.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5.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励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十三)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以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十四)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五)教学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十六)本条件由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案号:   桂ICP备19006826号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2700号         版权所有©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